校财资发〔2026〕4号
各学院、部,机关各部门、校直各单位:
《安徽农业大学采购限额与单位自行采购备案标准》已经2026年第5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安徽农业大学
2026年4月6日
安徽农业大学采购限额与单位自行采购
备案标准
第一条 为深化学校采购工作“放管服”改革,规范我校二级单位自行采购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单位自行采购”),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安徽省政府采购政策及《安徽农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制定学校采购相关限额标准。
第二条 政府采购范围及限额标准,严格按照安徽省财政厅最新发布的《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
(一)集中采购目录内标注框架协议小额零星采购的货物服务,单笔采购金额不得超过50万元;
(二)集中采购目录内(含框架协议采购)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采购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按规定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程序;
(三)集中采购目录外的货物、服务及工程类采购项目,采购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按规定执行政府分散采购程序。
第三条 学校统一采购范围及限额标准。同一预算年度内,单品目或批量采购项目,凡符合下列情形的,实行学校统一采购。
(一)集中采购目录内(框架协议采购除外)的货物和服务:
1. 学校财务预算范围内资金: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
2. 科研项目资金(含科研管理费、人才经费,且资金在学校基本账户内):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二)集中采购目录外的货物和服务:
1.学校财务预算范围内资金: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2.科研资金(含科研管理费、人才经费,且资金在学校基本账户内):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三)工程类: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第四条 单位自行采购范围及限额标准:
(一)项目单位可在学校安排的本单位年度预算经费范围内,对未列入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科研资金除外),且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未达到学校统一采购限额标准的,无需申报采购计划,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组织采购。
1.学校财务预算范围内资金: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
2.科研资金: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
(二)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原则上由总务部组织校内定点服务单位(或框架协议采购的服务单位)负责实施,如校内定点服务单位不具备实施能力的,可通过单位自行采购方式确定供应商。
第五条 单价1000元以上,或单价1000元以下但批量采购金额5万元以上的货物类单位自行采购项目;2万元以上的服务类单位自行采购项目;工程类单位自行采购项目;采用唯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单位自行采购项目,均须在学校采购招标系统办理备案及公示手续。
第六条 各单位自行采购应严格执行《安徽农业大学自行采购管理办法》。使用同一类经费实施同一采购项目的,在一个财政预算年度内不得超过上述限额标准。严禁将采购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集中采购和学校统一采购。
第七条 上述限额标准,以下不包含本数,以上包含本数。
第八条 材料、低值品、易耗品采购按《安徽农业大学材料、低值品、易耗品采购与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采购限额与单位自行采购备案标准如与上级部门最新标准冲突,以上级部门标准为准。
第十条 本采购限额与单位自行采购备案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安徽农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校国资发〔2024〕2 号)附件 5《关于印发〈安徽农业大学采购限额与单位自行采购备案标准(2024 年版)〉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