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国资发〔2024〕7号
关于印发《安徽农业大学采购招标合同管理细则》《安徽农业大学工程建设采购招标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部,机关各部门,校直各单位:
《安徽农业大学采购招标合同管理细则》《安徽农业大学工程建设采购招标实施细则(试行)》业经2024年第24次校长办公会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农业大学
2024年11月13日
安徽农业大学采购招标合同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招标合同管理,加强内控制度建设,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促进学校采购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采购招标合同是指通过采购招标或单位自行采购货物、服务、工程所签订的合同。
第三条 学校签订采购招标合同遵循“依法依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先拟定、后审核、再签订,并坚持合同履约当事人为责任主体。
第四条 采购招标合同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合同文本原则上使用监管部门或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合同模板,如无合同模板的,以学校制定的合同模板为准。
合同文本应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书写,合同文本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自行采购原则上按照学校制定的单位自行采购合同模板执行。
未按监管部门或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合同模板拟订的采购招标合同文本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条 采购招标合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合同双方当事人名称;
(二)合同类型;
(三)标的;
(四)数量;
(五)质量;
(六)价款或者报酬;
(七)付款方式及履约保证金(如有);
(八)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九)验收要求;
(十)违约责任;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六条 采购招标合同应当自该项目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之日或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签订,由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
第七条 合同应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与中标(成交)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采购招标文件中规定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中标(成交)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前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或提供保函。
第二章 合同管理职责
第八条 采购与招标中心是学校采购招标合同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学校采购招标合同的管理办法,规范合同签订程序;
(二)指导和监督项目单位或业务管理部门审核采购招标及自行采购项目合同内容;
(三)追踪合同进展,确保合同按时限签订、公告、备案;
(四) 配合相关部门处理合同纠纷、调解、仲裁等活动;
(五)合同的整理、归档、调阅;
(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项目单位为采购招标合同签订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合同的审核、签订等工作;
(二)监督合同的履约执行情况;
(三)及时上报和处理合同纠纷。
第十条 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归口管理项目的采购招标合同的执行进展、支付进度、履约质量等。
第十一条 财务处负责审核学校采购招标合同的付款方式、履约保证金收取及退还等工作,监督采购招标合同的支付进度。
第三章 合同的起草、签订与审批
第十二条 合同双方共同负责合同的起草,合同中的内容应当与招投标文件保持一致。校内项目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在中标(成交)公示或确认中标(成交)结果3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的起草工作。
第十三条 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合同应当由项目单位的负责人签字,如一份合同中标涉及多个项目单位的,由所占金额最大的项目单位负责人签字。全校范围内的家具、空调等合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人签字,校本部公共区域的工程建设项目(如宿舍改造、道路维护维修等)合同由总务部负责人签字。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项目、依法必招建设工程项目、学校统一采购项目合同盖章前须履行合同审批流程,按照项目单位、业务管理部门(如有)、财务处、采招中心依次审核。自行采购项目合同按照项目单位、采招中心依次审核。其中,合同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或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食堂、BOT(BOO)等项目合同,另需法律顾问及分管校领导审核。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后,项目单位或业务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合同规定执行,及时跟踪和了解合同履行情况,并对履行环节的验收或要求重新履行的手续等履行全过程资料进行完整留存,确保留存资料能客观真实、完整反映合同履行过程。
第十六条 合同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确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当按合同约定或法定要求以书面形式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七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采招中心、业务管理部门应配合项目单位及时处理。处理时应先协商解决,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的,应当订立书面协议;不能协商解决或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根据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中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如违反招标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较大经济损失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采购与招标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安徽农业大学工程建设采购招标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基建工程采购招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经学校决策立项,或纳入学校综合财务预算的项目,包括依法必招的建设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工程或学校统一采购工程等,具体含义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内控制度。其他需要紧急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需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条 学校采购与招标中心(下称“采招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建设项目采购招标工作,项目单位(如有)及总务部等予以配合。
第四条 校本部工程建设项目采购招标的需求原则上由项目单位(如有)提出,总务部负责技术审核;新校区工程建设项目由新校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下同)。项目需求应符合政策规定,做到详尽合理。
第五条 经学校批准实施的预算金额达到400万元及以上或依法必招的工程建设项目(含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在采购招标活动前,由项目单位(如有)及总务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或校内制度开展需求调查或组织校外专家进行项目论证,并明确工程性质。采购招标所需的立项审批资料,由总务部负责收集并提供,采招中心负责汇总上报。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确定后,总务部根据项目实施需要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限价、项目图纸(如涉及)等,并由项目单位(如有)会同总务部共同确认。
第七条 项目采购招标文件由采招中心依据项目需求和相关规定编制,并由项目单位(如有)、总务部、采招中心共同确认。
第八条 预算金额达到400万元及以上或依法必招的工程建设项目(含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原则上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进行采购招标。属于学校统一采购的工程建设项目,由采招中心委托代理机构进行采购招标。
未达到学校统一采购限额标准的,施工类项目原则上由通过招标采购方式确定的施工服务单位负责实施,工程相关的服务项目(如审图、检测等)按照单位自行采购程序执行。
第九条 属于行业管理性质的项目(如电力、供水、天然气等),如必须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需参照单一来源采购程序组织专家论证和结果公示,相关部门可以按照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或直接与唯一供应商协商并订立合同。
第十条 项目如遇答疑、异议、质疑等情形,由采招中心会同项目单位(如有)、总务部等共同商议并回复。回复内容须由项目单位(如有)及总务部签字确认。经学校决策确认的采购招标文件,发生重大调整变更的,须履行集体决策程序或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采购招标过程中,如出现投诉情况,由采招中心负责牵头处理,项目单位(如有)及总务部配合。重大投诉事项,须及时上报分管校领导。
第十二条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招中心应及时通知中标(成交)单位洽谈合同,合同内容应当与招投标文件中的要求、承诺等内容保持一致,督促中标(成交)单位按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或提供保函并完成合同签订,维护学校利益。
第十三条 工程预算或最高限价达到政府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或学校统一采购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或校内相关制度执行,不得化整为零,规避采购招标。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验收流程按照《安徽农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如违反招标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较大经济损失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各综合试验站工程建设项目采购招标参照本细则和相关规定实施。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由采招中心负责解释。
安徽农业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4年11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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