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报系统中发票代码填写要求调整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1-18  阅读次数:

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我校财务网报系统中发票代码由必填项调整为选填项,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四川省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四个地区的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不再填写发票代码。其他发票仍需填写发票代码,否则财务部门不予审核。

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22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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